广大人民群众的一封信 ——关于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的告知书
信息发布者:吴连香 2017-09-19 23:19:41 转载
进一步规范农村住房建房秩序,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,有效预防和整治农村住房建设违法违规行为,推进和谐秀美乡村建设,现将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: 一、农民建房办事流程。⑴个人向村、乡、镇提出书面申请;⑵国土部门书面意见;⑶房屋用地四至图及房屋设计方案或简要设计说明;⑷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、村委会签署的意见;⑸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。 二、用地审批合法合规。农村村民建房申请使用宅基地,必须严格履行建设用地审批,实行先批后建。要严格执行耕地保护政策,农村村民建房应尽量利用原宅基地、村内空闲地和荒山、荒坡,不占或少占耕地,禁止占用基本农田;确需占用耕地的,必须严格履行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,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。要严格执行“一户一宅”制度,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,农村村民出卖、出租住房后,再申请宅基地的,不予批准。农村住房建设尽量避免占公路线建房,如涉及在国道、省道或其他二级公路以上建筑控制区的应当按照国道不少于30米,省道不少于20米,县道不少于15米,乡村道不少于10米的控制距离规定办理,二级以上公路穿越圩镇及村庄规划区的农民建房按照规划区内道路(主干道、干路、支路、港路)控制红线退让距离进行控制。涉及占用林地和河道等控制范围的,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(河道两边农民建房,一般管理范围在堤破线以外10-30米,保护范围堤破线以外200米左右)。 三、规范农村住房建设标准。农村住房建设要严格控制宅基地面积,占用耕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20平方米(建筑基底面积不得超过90平方米);占用原有宅基地或村庄空闲地的,每户不得超过180平方米(建筑基底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);因地形条件限制、居住分散而占用荒山,荒坡的,每户不得超过240平方米(建筑基底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)。农村住房层数不得超过3层,总面积不得超过300平方米。 四、规范新建农村住房建设风格。新建农村住房建设风格要突出体现赣南客家居民特色,建设经济实用、安全美观、环保节能、功能完善的新型农民住宅,努力实现“有新房、有新貌”。优先选用省、市推荐的农村住房建设户型设计图集。在选择新户型时,每个自然村选择的建筑风格要基本一致,与周边环境相协调,防止出现村落无序的现象。充分发挥乡(镇)人民政府,村委会的作用,在每个行政村落实一名村级技术指导员,负责农房建设日常监管和落实风貌管控要求。 五、所有新建房屋必须悬挂建房公示牌,公示牌载明用地面积、建筑高度、建筑面积、建筑退让、项目设计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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